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91号 委托代理人孙桂贤,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有诉被告陈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广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广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广有撤回对被告陈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广有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