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光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景贺,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广庆,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广庆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