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黎金有。 被告黎维毅。 被告黎次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金有与被告黎维毅、黎次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金有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金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金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黎金有负担。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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