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高某某与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宅基地使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对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