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会民初字第00270号 原告: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对争议的问题协商解决,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