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诸葛贱林。 原告容土妹。 被告钟梁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贱林、容土妹与被告钟梁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动履行了其义务,原告诸葛贱林、容土妹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葛贱林、容土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葛贱林、容土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梁斌负担。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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