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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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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建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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