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建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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