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4号 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奎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兰华。 委托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金进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酒店主楼“广安葫芦岛五星级酒店”予以查封,以4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中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正在修建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的广安葫芦岛五星级酒店的主楼予以查封,以40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