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4001号 原告桂某某。 委托代理人往某某。 被告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4号长延堡商场2楼5-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权良。 委托代理人尚吕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与被告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后由原告桂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景振宇 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 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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