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余平。 委托代理人吕强。 被告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曾倞,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与被告成都百翔汽车销售吴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平自愿撤回对成都百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余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