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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黄某,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黄某,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

被告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