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