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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与金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刘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