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63号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