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4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纠纷属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2880元。 审判员 曹 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