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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1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1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