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1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银兰,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54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