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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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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峰与米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王培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广龙,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槐商初字第328号

原告王培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米广龙,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峰诉被告米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培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培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查传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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