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6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刘某,男,法制,1977年9月23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玉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张某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学,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累赘。 审讯员 黄强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