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6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刘某,男,1977年9月23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玉龙离婚纠纷一案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476号

原告张某,女,1979年6月25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刘某,男,法制,1977年9月23日出世,汉族,农民,住背阴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玉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张某的撤诉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是在法律答应的范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作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法学,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累赘。

审讯员  黄强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