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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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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卷与王希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槐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杨卷,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以涛,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希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杨卷与被告王希成离婚纠纷一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槐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杨卷,女,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赵以涛,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希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杨卷与被告王希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卷及委托代理人赵以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希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富恒。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双方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于2006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王富恒由被告王希成抚养。

被告王希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卷与被告王希成于2005年5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6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王富恒。现原告杨卷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原告主张双方自2006年分居至今,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希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卷与被告王希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