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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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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张某。 被告齐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梅,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临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张某。

被告齐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梅,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齐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带回原告个人财产;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齐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七年,两人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一直很孝顺原告的父母,而且孩子已经上初中,面临比来,为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叫齐某乙,现上初中。夫妻共同财产有曙光小区12号楼一单元8号楼房一套,一辆鲁N×××××轿车、安康保险一人三万。另原告主张有存款二十万左右,被告不认可;三万元购买基金,现价值双方有争议。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表、德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查询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育有一子,双方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有矛盾,这是共同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原则,加强沟通。婚生子齐某乙正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为了子女的身心××,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扶养教育。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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