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8号 原告熊越强,男,生于1983年10月1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贺开菊,女,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越强诉被告贺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越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贺开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越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贺开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