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424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雷某某,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揭志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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