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93号 原告贺显平,男,生于1958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覃小兵,男,生于1986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莉,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显平与被告覃小兵、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显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覃小兵、张莉所有的:坐落在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2单元×号房屋一套;对覃小兵所有的川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对覃小兵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贺显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