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724-5号 原告杨秀霞,工人。 被告崔玉利,个体业主。 被告刘功伟,个体业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街218号新基立商务大夏。 法定代表人潘国波,该公司总经理。 杨秀霞与崔玉利、刘功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3)坊交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崔玉利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鲁V×××××号牌轿车两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刘功伟所有的鲁G×××××号牌轿车、鲁V×××××号牌轿车、鲁G×××××号牌轿车三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代理审判员 郝 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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