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内东执字第37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西怡苑小区,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1101001X。 被执行人赵冬,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东新街45号15幢1单元2号,身份证号码:511028197912180032。 被执行人黄奕铭,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第一中学,身份证号码:511028197811010034.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奕铭的银行存款1017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绍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