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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漫时与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312-1号 申请执行人周漫时,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伟,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天字第1312-1号

申请执行人周漫时,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伟,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00000元、利息543066元(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15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为22万元;以2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29日,为173066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0元、执行费29960元,以上共计28050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超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50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