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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永芳与郭自琴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266号 申请执行人温永芳,女,1949年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自琴,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温永芳与被执行人郭自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了(2011)延民初字第01456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266号

申请执行人温永芳,女,1949年2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自琴,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温永芳与被执行人郭自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了(2011)延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郭自琴自2011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温永芳赡养费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12年1月起,被执行人郭自琴除给付人民币500元外,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截止2014年12月共计未给付人民币4900元,申请执行人温永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自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郭自琴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划拨了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10元。经查,被执行人郭自琴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温永芳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延民初字第01456号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于荣平代理审判员季凤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子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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