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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唐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自友,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甲,男。 原告唐某某为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自友,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男。

原告某某为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成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在本院龙溪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14岁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当时是在父母操办下与被告确定了婚约关系,之后原告在外呆了10年,十年后回到娘家,被告在原告娘家见到原告,对原告进行威逼,原告在逼迫之下才回被告家,双方于1994年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3年生下男孩孙某乙,于2005年生下男孩孙某丙。婚后因被告一惯爱打牌赌博,不尽家庭责任,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孙某丙、孙某乙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14岁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当时是在父母操办下与被告同住了几天,之后在外呆了10年,十年后回到娘家,被告对原告施加压力,原告被迫回到被告家,之后双方于1994年9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3年生下男孩孙某乙,于2005年生下男孩孙某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在外好打牌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不融洽。从2014年4月起,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证人唐忠祥、杨银的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和好打牌赌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在庭审中又不同意离婚,夫妻关系紧张。在面对婚姻家庭矛盾时,只要被告戒掉打牌赌博的陋习,做到吃苦耐劳,关爱体贴妻子,努力尽到家庭责任,同时原告也应做到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努力为小孩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成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邱立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