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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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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元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固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元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光映

审判员  涂振林

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未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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