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衡阳永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贺诗高,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永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永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永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衡阳永合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