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肖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