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潍知初字第51-2号 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相家村。 法定代表人:牟洪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延忠,系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潍坊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中学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修江,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婧,山东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中学、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以上共计6420元,由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