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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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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92号 原告蒋某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曾某,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92号

原告蒋某某,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曾某,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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