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尹某某、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尹某某。 原告余某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聪,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 原告朱某某 原告张某某。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6号

原告某某

原告某某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聪,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

原告朱某某

原告张某某。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北路甘溪河坝水电站集资房门市。

负责人石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君,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连雄,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苏洲湾9号8栋505户。

被告肖某某。

被告雷某某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明,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广,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楼、2楼。

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

原告尹某某余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东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衡东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衡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经原告尹某某、余某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邓某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并组成由审判员龙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誉、人民陪审员周冬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志、黄海华担任记录。第一次开庭原告尹某某、余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聪,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陵,被告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邓某某,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连雄,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萍菲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尹某某、余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德聪,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陵,被告肖某某、雷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广,被告肖某某、邓某某,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连雄,被告平安财保衡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萍菲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余某某共同诉称:2013年12月22日,被告肖某某驾驶湘D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松枫路与新安路交汇处,被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湘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被告王某某所驾车之前保险杠左侧将被告肖某某所驾驶的右侧车身剧烈碰撞,造成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二原告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尹某某共住院177天,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残疾程度分别评定为X级、X级、X级,住院期间前两个月陪护两名,后期陪护一名,原告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409.37元。原告余某某共住院91天,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残疾程度评定为IX级,住院期间陪护一名,预计后续复查、取内固定医疗费5000元,原告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953.84元。经查,湘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联合财保衡东公司投保了保险,湘D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衡阳公司投保了保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9409.37元;2、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6953.84元;3、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平安财保衡阳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优先赔付二原告的经济损失;4、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尹某某、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尹某某、余某某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王某某、肖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证明:①王某某、肖某某的基本情况,驾驶证、行驶证信息;②王某某在联合财保衡东公司投保了保险;③肖某某在平安财保衡阳公司投保了保险;

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情况;

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尹某某、余某某的伤残情况,营养费和后续治疗费;

证据5、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证明尹某某、余某某花费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用药情况;

证据6、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证明尹某某、余某某的病情及治疗情况;

证据7、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尹某某、余某某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8、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刘春娥、余治国的子女情况;

证据9、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余心贻系阳建华与余某某的女儿;

证据10、住院发票,证明余某某的后续治疗费;

证据11、门诊发票,证明尹某某花费的门诊费用。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联合财保衡东公司、邓某某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2、3、6无异议。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加强营养有异议,二原告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应按照司法鉴定的意见和病历记录的天数计算。证据5有异议,医疗费发票时间是2015年,司法鉴定后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认可。证据7应当提供余某某父女关系证明及被扶养人的子女情况证明,尹某某应提供与其母亲的关系证明。被告王某某对证据8、9、10、11放弃了质证权利。被告联合财保衡东公司、邓某某对证据8尹某某提供的证明无异议,余某某提供的证明应有民警签字,对证据9、11无异议,证据10“三性”无异议,认为后期治疗费应予以核减。被告肖某某、雷某某、平安财保衡阳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余某某系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证据2应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原件,湘DF号车辆保险单的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系车上人员,不应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商业险保单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是每座1万元,证据2中其他证据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本案中王某某驾驶车辆未经年检合格且超载,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证据4对尹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医院没有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其要求加强营养缺乏依据,对余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证据5尹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其住院176天而不是177天,余某某住院90天而不是91天,只赔偿符合医保标准的医疗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尹某某诊断证明及出院医嘱中均无加强营养。证据7应由公安机关证明双方的母女关系,王俊力户籍资料中年龄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龄不一致,且尹某某没有提供刘春娥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证明,还应提供刘春娥的子女情况证明,对户籍资料的关联性有异议,应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扶养关系,余某某主张四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超出了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支出额。证据8尹某某提供的证明无异议,余某某提供的证明应有民警签字。证据9、11无异议。证据10“三性”无异议,后期治疗费应予以核减。原告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对原告尹某某、余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4、5、6、9、10、1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7、8中的证明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形成了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