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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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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贠小波诉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6号 原告贠小波,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彦利,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86号

原告贠小波,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立,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彦利,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中段文明小区2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振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坚,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昊建造集团,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37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总经理。

被告田金平,男,1970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贵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贠伟波,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文东,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小波诉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贠小波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贠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小波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元泰住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元昊建造集团、田金平、贠伟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小波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祝 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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