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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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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计晓婷。 被告:严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计晓婷。

被告:严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离婚,应当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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