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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毅诉毛建兰杨志强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06-1号 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长丰村八组。 被执行人毛建兰,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香山冲村二组26号。 被执行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306-1号

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长丰村八组。

被执行人毛建兰,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香山冲村二组26号。

被执行人志强,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1501。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天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尚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3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正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