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46号 委托代理人阮少顺,男,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蓓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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