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446号 申请人:庞列振,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宋传义,男,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庞列振与宋传义借款合同纠纷,庞列振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传义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宋传义开办的山东省春光涂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及生产原材料(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