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民保字第78号 申请人张佳惠,男,199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申请人王超,男,1989年10月14日出,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申请人青岛加斯特衡器制造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岛市。 申请人张佳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超驾驶的青岛加斯特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9GU8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佳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超驾驶的青岛加斯特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9GU8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仲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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