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霍执字第00527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孟凡超,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孙丽与被执行人孟凡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凡超账户存款7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