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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与孟凡超离婚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霍执字第00527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孟凡超,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孙丽与被执行人孟凡超离婚纠纷一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霍执字第00527号

申请执行人:孙丽,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孟凡超,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孙丽与被执行人孟凡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孟凡超账户存款7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