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苟兴林,男,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屈申会,女,生于1978年5月14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4)第08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婧 审判员 雍定远 审判员 罗琴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