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富非执审字第503号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 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 被申请人邓志红,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富顺县。 被申请人唐顺香,女,1990年9月9日出生,住广西资源县。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23日违法生育一女(二胎),取名邓芸熙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2月20日作出的富人口征决(2015)第00004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邹 宇 审判员 兰政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