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州执字第00445号 李付灿: 你与杨兴林身材权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未能被动全副实行,法学,权益人已向本院央求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实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副工作,并承担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实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迫执行。 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 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帐户:20801201503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经办人:吕治富书记员:姜涛 联络电话:0558-2552292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