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56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 委托代理人杜晖,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于国权。 委托代理人李力杰,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振杰,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江中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252元,由原告珠海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人民审判员 许腾云 人民陪审员 许明星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