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沾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智海,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瑞亭,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方林,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海与被执行人刘瑞亭、刘方林树木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智海与被执行人刘瑞亭、刘方林树木买卖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