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通顺型煤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西关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拥军,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太平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通顺型煤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通顺型煤加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55917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其他案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104100元,该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延民(商)初字第0562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永振亮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