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马某,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 被告:孙某某,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被告孙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