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1491号 原告刘存海,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东白庙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经理。 被告北京缙阳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政府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和花,经理。 被告耿占彪,男,35岁。 被告曹仲玘,男,56岁。 被告吴树广,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 案由:劳务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海与被告北京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缙阳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耿占彪、曹仲玘、吴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存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存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赵若浩代理审判员陈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国 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