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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存海与万达有机农业园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1491号 原告刘存海,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东白庙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经理。 被告北京缙阳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01491号

原告刘存海,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北京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东白庙村东口。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总经理。

被告北京缙阳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政府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和花,经理。

被告耿占彪,男,35岁。

被告曹仲玘,男,56岁。

被告吴树广,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

案由:劳务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海与被告北京万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缙阳腾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耿占彪、曹仲玘、吴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存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存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雪伟代理审判员赵若浩代理审判员陈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国        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