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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梅、郑雅妮等与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周云梅。 原告郑雅妮。 原告宋林光。 被告李昆。 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与被告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初字第2239号

原告周云梅。

原告郑雅妮。

原告宋林光。

被告李昆。

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与被告李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撤回对被告李昆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云梅、郑雅妮、宋林光负担。

审 判 长  朱微微

人民陪审员  黄玉丹

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虹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