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瑞执民字第2965号 央求执行人叶仁韩,(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412036125)。 法定代表人卢灿杰。 央求执行人叶仁韩与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停协定效能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调确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5年3月27日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央求执行,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应实行案款2965元。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富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实行工作亦未依规则申报财富;向央求执行人送达揭发被执行人财富或财富线索通知书,央求执行人在规则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富或财富线索。 执行进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上旬陆续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贷款。2015年6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6月8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问,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卢灿杰暂无着落,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将其录入全省布控系统。2015年10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温州嘉志科技有限公司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以上理想,有财富查问反应表、贷款查问资料、报告等相干材料证明。 本院以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赞同终结本次执行顺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965号案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富的,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则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万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