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央求撤诉合乎法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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